导入数据...
规章制度
 
档案利用须知

一、校内外单位和个人凭介绍信、工作证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,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。

二、查阅本部门档案需出具本部门介绍信;查阅非本部门的档案,除出具本部门介绍信外,还需立卷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;查阅利用的档案涉及技术保密的,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,涉及重大问题的,必须报校领导同意方可查阅;查阅机密档案和重要会议记录,必须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,必要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。

三、利用档案须办理登记手续,对于重要问题查(借)阅或产生经济效益的查(借)阅须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。

四、查阅档案一律在阅览室进行,阅后立即归还。校内有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外借档案时,应办理借阅手续方可借出。借阅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周,因工作需要延期的应办理续借手续。归还档案时应当面检查后注销。非职能范围的档案一律不外借。

五、利用档案者对档案的保密、安全和完整负责,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,严禁涂改、污损、抽拆和增删档案内容,违者将予以严肃处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
六、复制档案材料,必须由档案馆人员办理。出具档案证明必须依据原始档案材料,不得随意变更档案内容。

七、校外单位或个人利用档案,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。